服務條款
樂易捐網路捐款系統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適用您試用或購買的樂易捐平台服務。
「本服務」由您(以下簡稱甲方)與澈見國際資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所簽的合約,此服務條款最近更新日期為 2021年 08 月 20日。甲方接受本「本服務」之日起,甲方與乙方之間的合約即生效。
第一條 服務標的
接受本「本服務」在申請服務時勾選「我同意本站的服務條款」,或透過執行參照本合約之報價單,或列印本頁面進行簽署)即表示甲方同意本「本服務」之條款。如果甲方代表組織或法人同意本「本服務」,即聲明甲方獲得授權代表該組織接受這些條款及細則之約束。
乙方提供「本服務」,供甲方於合約期間內使用。
第二條 服務期間
我們應自帳號開通日起算 24 個月,依「服務方案申請表」或「報價單」提供「租用之服務」。租用期間包含30日的鑑賞試用期,鑑賞期為帳號開通日起算30日。
若您於鑑賞試用期結束前決定不予租用,我們僅收取金流費及已使用之「加價購」服務費用,其餘皆免費。
若您於鑑賞期結束前決定不予租用,則我們並無義務保存您於鑑賞期內輸入至「租用之服務」之資料,及您所為或我們為您進行之「租用之服務」設定。但您得於鑑賞期結束之前匯出資料。鑑賞期內所提供之「租用之服務」無第九條擔保與免責聲明之適用。
合約期滿時,除任一方已於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要求另訂新約外,視為自本合約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以相同條件續約,其後均同。
第三條 費用說明及付款約定
「本服務」相關費用之支付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如收費標準有異動者,非經雙方協議成立者, 不生效力。如經協議成立者,於次月生效之:
- 如欲調整月費方案,甲方應於當月20日前提出,調整方案將於次月1日起生效。(例如:於4月20日前提出調整方案並經雙方確認,則新的調整方案將於5月1日起生效)。
- 若服務費用自次月5日起算60日內,甲方仍未支付乙方服務費用,乙方得終止本合約,並中斷對甲方之服務及暫停甲方之系統使用權,如因此造成甲方任何損失,乙方概不負責,但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不在此限。
- 每月服務費用以合約選擇之方案為準。
- 加購服務選項需先購買 cheerful give樂易捐網路捐款系統始可進行加購。
- 各方案以月為單位。
第四條 金流服務 (線上信用卡刷卡服務)
- 甲方可自行與金流系統公司簽約,也可選擇乙方推介的金流服務。
- 乙方推介甲方與乙方所合作之收單銀行簽約成為銀行網路收單特約商店,甲方與收單銀行之間所有權利及義務,悉由甲方與收單銀行之相關規定及所簽訂之合約規範。
- 甲方須自行備妥收單銀行所需之網路刷卡特約商店申請文件,交由乙方向銀行提出申請手續,惟收單銀行保留最後核准之權利。
- 乙方提供金流閘道器連接甲方電子商務網站與收單銀行之網路刷卡閘道器。
第五條 甲方義務
甲方應提供乙方安全之遠端連線方式,以利乙方進行系統維修與故障排除。如有違反本條造成的損害由甲方自行承擔,但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不在此限。
- 甲方須向乙方陳述並確認提供乙方參考應用之甲方相關資料均為真確無訛,否則因此造成損害由甲方自行承擔,但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不在此限。
第六條 乙方義務
- 乙方應提供如附件1所示之本服務,及一般線上付款金流(係指透過與銀行所發行之信用卡及金融卡包含:VISA, IMasterCard、JCB、 Arnerican Express 等卡別進行線上刷卡交易之金流服務),並負責本服務之更新維護及維持 cheerful give樂易捐網路Gateway的穩定及完整性。
- 如甲方有提出加購需求,經乙方確認後,乙方須提供甲方所加購品項之服務。
- 乙方應提供完整的cheerful give樂易捐網路收付款機制介接文件。
- 本服務若有更動或調整,乙方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
第七條 責任限制與使用限制
甲方須自行負責與本服務之機制測試及相容,乙方不負責因甲方自身系統錯誤造成之損害賠償。
- 本服務若有更新版本時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配合更新。如因甲方未同意更新版本以致造成損害,乙方不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且乙方有權停止甲方使用本服務。
- 網際網路係經由不同網路連接,乙方不保證甲方自網路上摘取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甲方如因取使用網路資料或甲方之系統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摘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經乙方證明非乙方責任,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 甲乙雙方對持卡人之身分,以及交易過程中取得之信用卡等相關資料均須妥善管理,若因甲乙任一方對於持卡人資料之管理有疏失等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而造成持卡人信用卡資料外洩或其他損失,相關之民事、刑事、行政等所有法律責任須由洩漏方自行負責。
- 甲方除得依本合約約定目的使用外,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就乙方服務為下列任何行為,如有違反,乙方得立即終止授權,並請求損害賠償,但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不在此限:
- 突破本服務的技術限制。
- 對本服務進行反向開發、反編譯、解密、反匯編或以其他方式試圖獲得本服務的原始碼(Source Code)。
- 對本服務進行全部或部分修改、再編譯、解譯或創作衍生作品。
- 移除本服務或任何副本上的任何專有權聲明或標籤。
- 使用本服務侵犯乙方、乙方關聯公司或任何第三人的權利或者違反任何適用法律的規定。
- 以本合約、本條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法規所禁止的方式使用本服務。
第八條 系統擴充
若甲方因應新市場需求,有在本服務上新增功能之需求,則需雙方議定後進行開發,費用應另行協議。
第九條 不可抗力
如遇天災或其它非雙方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事件,致本服務受阻礙或遲延時,甲方得要求乙方終止服務,乙方須依約完成甲方所有請款及結帳動作。因本條所載事項所生之遲延或解約,該方當事人毋需對他方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保密條款
- 雙方對於本合約之內容、以及因本合約所知悉或持有之他方關於商業或財務上之任何機密資訊、文件或資料或因本服務所取得之第三方資料等未公開之資料,均應負保密之義務。
- 如經他方書面同意、依法令規定或依有權機關之要求而對相關主管機關提供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洩露予第三人(但與甲方簽約之收單銀行不在此限),亦不得轉作其他目的使用,本合約因故解除、終止或消滅後亦同。
第十二條 終止與違約條款
- 本合約之修改及終止均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 甲乙雙方得於合約期滿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合約,惟不影響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
- 本合約有效期間 年。
- 除本合約或相關附約或附件另有約定外,任一方違反本合約之約定時,他方得以書面指定適當期限要求他方改正,如他方未於期限內改正、或依其情形無從改正時,他方得終止合約。
- 任一方有暫停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債務多於資產、開始和解或破產程序、受重整之聲請或進行重整或有其他難以繼續履行其義務之情形時,他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合約。
- 如因執行本合約有涉爭議,甲乙雙方應誠意協商解決,若遇無法協商解決, 雙方同意送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及該協會之仲裁規則於台北市以仲裁解決之。
第十二條 轉讓
未經甲乙雙方事前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約取得之權利或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其他第三人辦理。
第十三條 管轄條款
- 本合約解釋及未盡事宜,悉遵守中華民國現行相關法令辦理。
- 如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